会计从业资格办证指南
信息来源于:平果视窗 发布时间:2012/11/19
(一)办理部门:平果县财政局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财政厅桂财会[2005]55号)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程序
1.申请
(1)提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
(2)提交《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及以下书面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原件 2
有效期内的财经法规与会
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
试成绩合格证 (符合免试
2 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 原件 1
化或者珠算五级条件的人
员,只需提供财经法规与
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
格证。)
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或珠算五级及以上等级证
3 书 (符合免试会计基础、 原件/复印件 各1 原件核对
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五级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不
提供)
4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 各1 原件核对
5 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
冠证件照片两张。 原件 2
6 符合免试条件的学历
(学位)证书 原件/复印件 各1 原件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适用于港、
7 行政主管部门的学历 原件/复印件 各1 澳、台地区居
或学位认可证明 民和外国居民
8 基础信息表中所填列
项目相关证书 原件/复印件 各1
9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
申 请
10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2.受理
(1)当场受理。窗口经办人(以下称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申请当场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领证日期。
(2)不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同时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在5日内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退回原申请材料。
3.审查和决定
(1)初审岗位责任人:经办人→股室负责人
(2)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领导负责人
(3)审查与许可
①作出颁发证书的决定。经办人对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由股室负责人审核,再提交局领导负责人核准并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
②作出不予颁发证书的决定。经审查发现材料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股室负责人审核,提交局领导负责人核准后,下达《不予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决定书》。
(4)时限要求: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决定之日止为7个工作日。
(5)期限:法定期限20日
4.收费
(1)项目名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免收
(2)收费依据:
文 号 名 称
计价格〔2002〕1575号 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5]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
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1〕232号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及会计人员继
续教育培训费和收费员培训费收费标准
的通知
(四)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五)咨询电话:5824583
(九)投诉电话:5821261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
2.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
3.《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财政厅桂财会[2005]55号)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领程序
1.申请
(1)提交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成绩单。
(2)提交《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及以下书面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原件 2
有效期内的财经法规与会
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
试成绩合格证 (符合免试
2 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 原件 1
化或者珠算五级条件的人
员,只需提供财经法规与
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
格证。)
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
或珠算五级及以上等级证
3 书 (符合免试会计基础、 原件/复印件 各1 原件核对
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
五级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不
提供)
4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 各1 原件核对
5 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
冠证件照片两张。 原件 2
6 符合免试条件的学历
(学位)证书 原件/复印件 各1 原件核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 适用于港、
7 行政主管部门的学历 原件/复印件 各1 澳、台地区居
或学位认可证明 民和外国居民
8 基础信息表中所填列
项目相关证书 原件/复印件 各1
9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
申 请
10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2.受理
(1)当场受理。窗口经办人(以下称经办人)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申请当场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领证日期。
(2)不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同时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在5日内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退回原申请材料。
3.审查和决定
(1)初审岗位责任人:经办人→股室负责人
(2)决定岗位责任人:局领导负责人
(3)审查与许可
①作出颁发证书的决定。经办人对材料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签署初审意见,由股室负责人审核,再提交局领导负责人核准并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
②作出不予颁发证书的决定。经审查发现材料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股室负责人审核,提交局领导负责人核准后,下达《不予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决定书》。
(4)时限要求:自受理之日起至作出决定之日止为7个工作日。
(5)期限:法定期限20日
4.收费
(1)项目名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免收
(2)收费依据:
文 号 名 称
计价格〔2002〕1575号 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5]6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
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1〕232号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及会计人员继
续教育培训费和收费员培训费收费标准
的通知
(四)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五)咨询电话:5824583
(九)投诉电话:5821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