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江区某镇城建与规划建设助理黄某某,利用工作中的利便,擅自抬高土地定价标准出让给他人,并将多收取的基础设施建设费18万元占为己有,近日,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20万元。
黄某某,女,1964年12月出生,壮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百色市右江区某镇城建办城建规划助理员(正科级)。经查,2012年5月24日,百色市右江区某镇委员会过通将位于该镇法庭旁的一块空地规划成9宗(每宗40平方米)出让并收取集镇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会议决定按1500元/平方米即每宗6万元的标准收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于该镇集镇道路硬化、排水排污等公共基础建设。并指定由时任城建助理员的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收缴经费以及地块面积测量等工作。
2012年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黄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利,在未经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抬高土地定价标准,以每宗10万元、8万元不等的价格将土地出让给何英某、卢炳某、周志某、李彩某、唐明某、农盛某、韦臣山、黄忠波等人,共收取集镇基础设施建设费76万元,事后其向镇领导汇报只收取58万元。为达侵吞这18万元的目的,被告人向原购地的群众索回原先开具的收据,重新按每宗地价6万元再开收据给他们,被告人黄某某以多收少写的方式,侵吞购地群众缴纳的基础设施建设费18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已所有,数额较大,逐作上述判决。
来源:右江区人民检察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