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伴喝醉酒摔了一跤,同行的两个朋友直接将其丢在自家楼下就回家了。结果,该醉酒男子因颅脑损伤,在救治10个月后不幸身亡。共同饮酒者对此到底该担何责?该案经南宁市两级法院审理,于近日终审判定,两名共同饮酒的同伴要各自承担10%的责任,赔偿死者家属15万余元。
飞来横祸
他醉酒被弃路边酿悲剧 2013年2月22日中午,黄某打电话给其表哥余某,说晚上要带朋友到他家吃饭。当晚8时左右,黄某和朋友邓某来到余某家中,3人一起吃饭、饮酒。饮酒过程中,3人还一起划拳猜码、玩扑克,到了晚上10时许,邓某起身去卫生间,余某在厨房收拾碗筷。在饭桌边的黄某突然听到摔倒的声音,他走过去一看,发现邓某仰面跌倒在地板上,黄某便将邓某扶到饭桌旁坐下。几分钟后,余某和黄某决定送邓某回家休息。
随后,余某开着面包车,将黄某和邓某送到邓某所租住房楼下的巷子里。当时正值冬季天气较冷,因担心邓某寒冷,黄某便从余某的车上拿了一块平时用来垫空调、冰箱的旧被单给邓某裹在身上。两人下车后,余某便开车先行离开了,黄某则留下陪着邓某。由于不知道邓某具体住在几楼几号房,也不知怎么送已经醉酒的邓某上楼,黄某便用邓某的手机拨打其朋友的电话,想叫人过来帮忙。但是他打了几个电话均无人来帮忙,黄某便决定让邓某继续靠坐在巷子里的外墙上休息,待他自行酒醒后再回家,随后黄某便离开了。
到了次日凌晨,邓某被人发现躺在街上,身上包裹着一床旧被单,叫其不醒,群众遂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将邓某送往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检查,邓某被诊断为特重型颅脑损伤、急性大脑镰下疝等,医生马上对邓某进行了手术。不幸的是,经过10个月的治疗,2013年12月27日,邓某还是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事后,邓某的母亲将黄某和余某告上法院,认为两人该对邓某的死亡负责。一审法院认定,在这一事件中,黄某和余某应共同承担10%的责任,但黄某在其中的过错更大,两人的责任三七开,黄某赔偿邓某的母亲5万多元,余某赔偿2.1万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邓某的母亲不服提起上诉。
终审判决
两同伴分别承担10%责任 南宁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饮酒超过一定的限度,即会达到危险状态,但其却放任这种危险后果发生,最终导致自己醉酒摔倒,造成颅脑外伤合并感染致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的严重后果,故死者邓某应对这一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黄某、余某与邓某3人共同喝酒,应当具有醉酒危害生命健康的常识。3人之间存在同伴关系,相互之间负有保护同伴生命健康安全的注意义务。同伴注意义务包括适当地警告、救助、通知等。在意识到同伴面临具有危险的可能性时,应当及时进行提醒和劝告,防止危险产生。当危险已经发生,处于共同环境的同伴应当伸出援手,进行实质地救助,包括亲自实施或者协助向专业人员求助。当损害已经发生,同伴应当履行通知义务,即通知受害人的亲属或者专业机构等。
事发时,3人一起喝酒、猜码、玩扑克,相互之间未合理控制酒量,致邓某醉酒摔倒,黄某、余某未尽及时提醒、劝告的义务。当邓某摔倒后,两人送其回家时,邓某已经意识不清,对其住址已无法告知,此时,黄某、余某应当预见到邓某的身体损害已经发生,应当及时通知120或亲自运送邓某到医院进行救治。但两人不作为,而是将邓某一人留宿街头,致使邓某最终死亡,黄某、余某的不作为与邓某的死亡存在相当的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原因力比例等,南宁市中院酌定邓某自担80%的责任,黄某、余某各自承担10%的责任。遂判定黄某、余某分别赔偿邓某母亲各项损失7.25万元,以及各赔5000元精神损失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