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改装电动自行车致3人丧命,21岁女车主被判赔160.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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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8/11/7 10:3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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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大火, 吞噬母子三人生命,
21岁女子詹某被判赔百万!
邓某一家四口在南宁长堽路四里一自建居民房里租房居住。2016年8月11日,邓某像往常一样早早外出卖货,妻子谢某带着一对儿女正在酣睡。当日凌晨5时55分,这幢七层的自建居民房发生火灾,过火面积约20平方米,导致谢某以及一对儿女浓烟中被困死亡,另外烧毁8辆电动自行车、3辆摩托车、1辆自行车等物品。
经消防部门认定,火灾由一辆电动自行车电瓶部位处的电气故障引发。至此,邓某和岳父母一纸诉状,将房东梁某、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家、房屋土地权属人某林场、电动自行车所有人罗某以及实际使用人詹某5被告,起诉至兴宁区法院,索赔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00余万元。
该案先后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南宁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日前,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事故责任应由房东梁某、电动自行车使用人詹某来承担,其中,梁某担责20%,承担37.24万元赔偿,詹某担责80%,承担160.97万元赔偿。 谁该为火灾担责?法院二审认定,詹某应对火灾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经消防部门现场勘验、认定,火灾起火点由詹某电动自行车电瓶部位电气故障导致,该车电瓶处存在明显改装情况,原装电池应为铅酸蓄电池,而案发时,其是使用功率更大但安全系数相对较低的片状锂电池。詹某作为成年人,应认识到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电瓶可能造成的严重安全隐患,其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较大过错,应担责80%。
而房东梁某在明知租户密集、租户电动自行车数量较多、充电时段多为夜间的情况下,未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降低了受害人的逃生可能性,故其应对该事故承担次要责任,担责20%。
法院审理查明,某林场未参与建造该房屋,也未因梁某使用土地而获得租金收益,故其无需担责。本案中,被告罗某与被告詹某互为表姐妹关系,詹某以表姐罗某名义,购买电动自行车并上牌,此后,一直使用、管理该车。故法院认定,无证据证明罗某在事故中存在过错,罗某无需担责。
而对厂家而言,电动自行车产品使用手册已对“严禁私自改装”的内容进行了重要提醒。但詹某并未遵从。法官指出,若不加分析一概均由生产者负担赔偿责任,无形中提高电动自行车行业质量标准(即要求必须经得起改装折腾),这显然对生产企业要求过于严苛,对电动自行车行业健康发展不利;另一方面也不能从法律责任上约束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
电动自行车因其便捷性、经济性而广受人们青睐。但是,电动自行车发生火灾的情况时有发生。 电动自行车起火的原因主要有: 1、电动自行车电器件及连接件发生电气故障,导致局部过热; 2、电动自行车线路未受保护或者保护不到位导致绝缘层破损,引起短路; 3、充电器及其线路发生故障或私自改装、维修保养不当引发故障。
因此,电动自行车充电时要选择安全、通风、散热的环境,尽量不要在房屋内、过道等区域充电。不要在晚上充电,电动自行车充电时间一般应控制在8小时以内。 此外,自建房屋自用或出租使用,应当符合相关防火规范,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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