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广西10人死刑14人无期.....因为他们都干了同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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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19/6/26 15:4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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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

广西多地法院集中宣判审理

一批涉毒犯罪案件。




5人死刑2人死缓!

崇左建市以来最大毒品案件宣判

2019年6月24日下午,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凭祥市人民法院审判庭依法对被告人余某辉、甘某锋、农某荣、杜某新、曾某龙等13人(其中2人为外籍被告人)运输、贩卖毒品、窝藏、转移毒品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依法判处5名被告人死刑,2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名被告人无期徒刑,4名被告人三到十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该案涉案毒品共计400块,重逾140千克,系崇左中院迄今审理的涉毒数量最大的跨国毒品犯罪案件,也是崇左市建市以来宣判的最大一起毒品犯罪案件。




在本案宣判过程中,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进行量刑,依法以运输毒品罪判处余某辉、甘某锋、杜某新(外籍)、曾某龙等4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农某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苏某文、凌某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


以贩卖、运输毒品判处苏某益、苏某仕2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黄某平、甘某龙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李某心(外籍)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驱逐出境;以窝藏转移毒品罪判处曾某贵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人死刑3人无期!

玉林集中宣判四起涉毒案件

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公开宣判4起涉毒案件,其中,判处3名被告人无期徒刑,并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对一起特大制造毒品罪案的两名主犯周伟定、梁夏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玉林中院一审审理查明:2014年国庆节前后,广东毒枭周伟定、蔡必文(另案处理)等人来到玉林市,纠集玉林市的梁夏等6人,共同购买了一批制毒原料和工具,大量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2014年10月8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一举将制毒窝点摧毁,并抓获了制毒人员及缴获制毒工具、通信工具、车辆等作案工具一批。公安机关缴获毒品可疑物总共重527.6451千克,制造毒品原料共重2014.7千克。



被告人周伟定(右)、梁夏(左)




玉林中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周伟定、梁夏、庞汉财、谭明、梁传、梁育军、谭辉均构成制造毒品罪。依法判处周伟定、梁夏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庞汉财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谭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四年至十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不等刑罚。这起案件经自治区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死刑。




玉林中院还对被告人蔡必文伙同周伟定、梁夏等人共同实施制造毒品案、被告人梁伟等人持枪武装运毒案、被告人招培任等人制贩毒一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被告人蔡必文、梁伟、招培任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其余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至十二年,并处罚金不等刑罚。宣判后,玉林中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依法对一起特大制造毒品罪案的两名主犯周伟定、梁夏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南宁:

19件毒品犯罪案宣判,24名被告人获刑!

2019年6月21日,在“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南宁市两级法院共宣判毒品犯罪案件19件24人。其中,南宁市中院宣判毒品犯罪案件3件,7名被告人因犯运输毒品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



2017年7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印将内藏五包毒品可疑物的水泵通过快递从云南省瑞丽市发往南宁市,并于同月31日10时许到南宁市安吉一快递配送点收取该快递。其取完快递离开后,在南宁市安吉收费站前丁字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称量,水泵内装有毒品可疑物净重1799.17克。经鉴定,从所送检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南宁市中院经审理,一审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印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李某梅与被告人吴某昌共谋为赚取差价而购买毒品。2017年9月9日,两被告人在南宁市宾阳县购买了一包甲基苯丙胺毒品(俗称“冰毒”),后又携带该包毒品乘坐班车来到南宁市区金桥客运站。之后,被告人李某梅、吴某昌携带毒品转乘一辆出租车前往交易。当经过南宁市兴宁区南梧东州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人员当场从李某梅的包内查获一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494.37克。经鉴定,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南宁市中院经审理,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各判处被告人李某梅、吴某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2017年4月24日,被告人梁某伦电话告知被告人许某利,其欲将一批毒品从柳州市柳江区带到广西隆安县出售,许某利与被告人胡某龙即商量决定向梁某伦购买该批毒品,而后转卖出去以从中牟利,双方在电话中议定了毒品的数量和价格。

2017年4月24日晚,梁某伦联系被告人梁某亮,让梁某亮驾车作为前导车帮其开路,以便能逃避检查,将毒品顺利带到隆安县。

25日上午10时许,梁某伦驾驶车辆携带毒品,梁某亮驾驶车辆到达隆安县金逸商务公寓门前,与驾驶白色K5小轿车的许某利、胡某龙、乃某某(另案处理)会合。双方碰面后,便开车前往隆安县城往南圩旧路四兴村屯路某路段进行毒品交易。交易结束后许某利、胡某龙、梁某伦三人一起回到许某利租住的出租房吸食毒品。随后,公安机关在该出租房及附近将三人抓获,并在梁某伦(十小包)、许某利身上(二小包,共计5.5克)及其出租房里扣押一包(净重540克)毒品可疑物及梁某伦带来的哇哈哈纸箱内的五包毒品可疑物净重10080克。经鉴定,所缴获毒品可疑物经取样送检,除540克那包未检出氯胺酮外,其余均可检验出氯胺酮、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等。当日22时01分,侦查人员在对许某利租住的出租房进行检查(搜查)时,从许某利租房床上的枕头下查获并扣押到一把枪支。南宁市中院经审理,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伦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许某利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胡某龙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梁某亮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柳州中院宣判3起毒品案,

1人死刑,2人无期!

2019年6月21日上午,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对3起毒品犯罪案件、4名被告人进行集中宣判。其中,被告人韦新欢因犯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另有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韦新欢被法警押进法庭


柳州中院审理查明

2015年3月底至4月14日凌晨,韦新欢伙同韦青岛(已判刑)来到柳州市柳江区成团镇,甘塘村屯冲屯一片树林里及甘塘村上塘屯韦某明家中制造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并将制好的毒品氯胺酮放在韦某明家二楼的地面晾干。


2015年4月14日凌晨1时许,公安人员在韦某明家查获毒品氯胺酮净重35900克及制毒工具一批。凌晨2时许,韦新欢乘坐韦青岛驾驶面包车,将在屯冲屯树林里制造的毒品氯胺酮运回至上塘屯韦某明家附近。发现公安人员后,二人即下车逃跑。公安人员将韦青岛抓获,并在车上查获9820克毒品氯胺酮及制毒工具一批,韦新欢逃离现场。2018年7月1日晚上9时许,韦新欢在广东省雷州市被当地警方抓获。


法院认为

韦新欢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伙同他人非法制造毒品氯胺酮45720克,其行为构成制造毒品罪,且制造毒品数量大。柳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韦新欢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韦新欢表示将上诉。



杨敏、龙剑虹被法警押进法庭


在当日上午的集中宣判中,柳州中院还对韦云昌制造毒品案,以及杨敏、龙剑虹贩卖、运输毒品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韦云昌被法警押进法庭


韦云昌通过互联网学习制毒方法并购进制毒原料及工具,在柳江区第三工业开发区永兴西路的住处制造毒品氯胺酮。2018年2月2日,公安机关在其住处将其抓获,现场查获含氯胺酮成分的固液混合物9250克。


法院认为,韦云昌非法制造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构成制造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柳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韦云昌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在另一起案件中,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敏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并贩卖海洛因702.22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被告人龙剑虹受杨敏的委托,居间介绍毒品交易,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且毒品数量大。


柳州中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杨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龙剑虹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2人死刑1人死缓1人无期!

防城港市法院开展集中宣判活动

2019年6月20日,防城港市法院开展“6?26”国际禁毒日集中宣判活动,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辖区的四个基层法院分别对10起毒品犯罪案件进行公开集中宣判,17名被告人因分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判处死刑至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不等的刑期。


其中,被告人黎铭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零春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唐国明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黄世杰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河池市法院开展涉毒案件审判活动

河池两级法院集中开展涉毒案件审判活动,2019年6月20日,共有11起案件开庭、宣判,32名被告人受审、领刑,其中被判无期徒刑1人,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5人,其余26人各自获刑受罚。


被告人蓝某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黄某锋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六万元。

被告人卢某屏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五万元。

被告人阮某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覃某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被告人梁某繁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四万元。




来源:广西新闻网综合、广西法治日报、海岸线、广西高院、南天一剑、南宁中院、柳州中院、防城港中院、河池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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