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平果司机注意!“没有买卖,帮亲人朋友消分可以吗?”看这里→

  • 日久见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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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1/9 15:15:41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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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段时间

小编陆陆续续给大家分享了不少

买卖驾照分的违法案例

买分卖分违法,大家都知道

但仍有不少人存疑

“买卖违法,那我不买卖

友情'消分'行不行?




看完下面两个案例

大家就知道了~



01


1月5日10时许,一名姓陆的女子来到南宁交警十三大队违法处理窗口,要求处理一起驾驶机动车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然而,民警在核查有关违法信息时,发现该车实际驾驶人为一名男性。




在证据面前,陆某承认自己并不是交通违法当事人,她和实际驾驶人是朋友关系,听说其驾驶证“没有分了”,便答应帮他处理交通违法。




民警对陆某进行了严厉地批评教育,并依照《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有关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


02


1月6日上午9时30分许,南宁交警十三大队民警在处理一起驾驶机动车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时,核查发现驾驶人为男性,而前来处理的却是一名陈姓女子。



面对民警的询问,陈某承认了自己假冒交通违法行为人钟某接受处罚的行为。



原来,陈某系钟某的表姐,看在亲戚的份上,陈某答应“帮助”钟某处理交通违法。最终,民警依法对陈某处以1000元罚款。



家人朋友代扣分,跟驾照买卖分的违法性质是一样的,会让违法驾驶人逃避责任,在今后的驾车过程中更加“肆无忌惮”,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交警部门对这类违法行为将予以严厉打击,决不姑息。


法 规 链 接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禁止下列扰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假冒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名义接受处罚的; 

(二)假冒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名义接受处理的;

(三)冒充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考试的;

(四)冒充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记分满分重考的;

(五)利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向他人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办理交通违法记分、交通违法处罚、交通事故处理的。

禁止为前款规定的行为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强迫、指使他人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或者为实施扰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强迫、指使他人实施扰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_END_

来源:广西交警微发布、百色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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