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禁止下列扰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行为:
(一)假冒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的名义接受处罚的;
(二)假冒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名义接受处理的;
(三)冒充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核发考试的;
(四)冒充机动车驾驶证持有人参加机动车驾驶证违法记分满分重考的;
(五)利用他人机动车驾驶证或者向他人提供机动车驾驶证办理交通违法记分、交通违法处罚、交通事故处理的。
禁止为前款规定的行为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强迫、指使他人从事前款规定的行为。
《南宁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或者为实施扰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提供中介服务,或者强迫、指使他人实施扰乱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