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被告人唐某良宣称其为“中网国际文化艺术品产权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网文交所”)董事长。其在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以“中网文交所”开展权益类交易业务。又以中网文交所的名义非法设立电子交易系统平台。(简称中网文交所交易平台,平台设立“一级市场”、“二级市场”)。
2015年5月-2016年7月期间,为非法牟利,被告人唐某良未依照合法程序,在未取得资产评估资质的情况下,将品牌随意估值成上千万市值,并拆分成均等份额在“中网文交所”的“一级市场”上公开发行。
2015年5月,被告人唐某良授权杨某江为百色地区总代理。杨某江从被告人唐某良及公司高管朱某平处获取中网文交所宣传资料,以开推介会、手机微信传播、熟人传播等方式,向百色地区被害人宣传承诺从“一级市场”认购品牌原始份额,待解冻期过后,可以在“二级市场”交易获得高额回报,从而吸引不特定对象购买交易平台上的品牌原始份额。被告人唐某良为制造品牌份额买进卖出的假象,授意公司人员控制中网文交所交易平台上的品牌份额交易量,控制品牌份额涨跌。让被害人相信自己出资购买品牌份额成功交易后就能获得高额回报。被告人唐某良采用此种方式共骗取25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27.15万元。被告人唐某良骗取被害人资金后,仅拿出43.0302万元用于部分被害人出金,其余款项由其本人任意支配,最终导致资金断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