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非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行: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
原因:直行车速度较快,车流较大,转弯车速度慢车流相对较小,转弯让直行能够减少路途拥堵和交通事故的发生。
备注:掉头作为连续的左转弯动作,也需要注意让行直行车辆。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转弯车都必须优先让行直行车,以下是一种特殊情况:
所谓“灯头”就是绿灯时通行的头一辆车,“灯尾”就是上一轮信号灯最后进入路口的车辆。
“灯头让灯尾”的意思就是,在有红绿灯的十字路口,绿灯放行的车辆,要避让其它方向前一轮信号灯进入路口还没有离开的车辆。如果不理解,请看下面两个图示:
左图:在南北方向绿灯状态最后几秒钟时,白色车辆进入左转弯,此时东西方向是红灯,红色车辆等待。
右图:很快东西方向由红灯变绿灯,红车开始往前直行,而此时之前转弯的白车还在路口,没有完成拐弯,此时如果红车与白色发生交通事故,红车是全责,依据就是灯头的车没有避让灯尾的车辆。
解读:从上面的图示看来,如果按照“转弯让直行”的规则来判断,白车应该负全责,可实际上应该按照“灯头让灯尾”的规则来处理,红车应负全责。所以说“转弯让直行”不是任何时候都适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