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过程监控
2021年03月26日08时20分,兰某玉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大学西路由北师大学校往龙江华府方向行驶,途经大学西路与礼宾路红绿灯路口路段时,无视前方直行信号灯仍是红色,径直向前驶去。
与此同时,阮某敏驾着一辆黑色小型普通客车,正沿着礼宾路向广西工程职业学院方向行驶,来到大学西路与礼宾路红绿灯路口时,看到前方直行信号灯是绿灯,阮先生便放心向前驶去,结果车子刚开到路中间,便与兰某玉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了碰撞,造成兰某玉受皮外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发生事故瞬间
事发后,接到报警的平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值班民警迅速赶到事发路段,勘查现场,并调取了事发路段的监控视频。
经详细调查,当事人兰某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平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兰某玉负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