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经过:
2015年广西平果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五间门面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广西平果某银行借贷500万元,其中孙某、孙某华、黄某敏为共同还贷责任人。2017年,在未经抵押权人广西平果某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孙某等人与案外人周某等人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将商铺岀租。
广西平果某银行多次催还无果,其向平果法院起诉广西平果某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孙某、孙某华、黄某敏,法院判决被告按时如数还清欠款,否则名下的不动产广西平果某银行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被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9年广西平果某银行向平果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向周某等承租人送达巜搬迁通知书》,限期搬离,并依法拍卖上述房产。但周某等人以有《租赁合同》为由拒不搬离。2020年,因拍卖流拍,法院裁定将案涉房产抵债给债权人广西平果某银行。后银行自行拍卖案涉房产,拍卖成交后,周某等人仍拒绝搬迁。无奈,银行和买受人只能要求法院强制腾房。
接到申请后,执行法官多次向周某等人释法说理:因抵押在前,租赁在后,本案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的裁判规则,并再三责令搬离。周某表示能理解,并承诺三月三其卖完鞭炮后(4月19日前),立即搬走。随后,周某将店铺搬到孙某名下的另一家门面房屋,迟迟不搬离,影响了已拍卖成交门面房屋的交付,于是广西平果某银行再次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周某尽快搬离该门面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