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8月05日23时30分许,黄某宁(男,58岁),驾驶一辆二轮电动车,沿平果市教育路炼沙往广场方向行驶,行经平果市教育路与礼宾路红绿灯路口时,与黄某龙(男,23岁)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某宁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00:0400:14
△事发过程监控
接到报警后,平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办案民警迅速赶赴现场。在事故现场,民警闻到黄某宁身上有酒气,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75.4mg/100ml,随后将其带到医院进行抽血检测。
事故认定:
经详细调查,当事人黄永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当事人黄某宁负全部责任;当事人黄某龙无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