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平果5兄弟为土地起纠纷,法院判决后,一位八旬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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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8/29 12:3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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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上午,一位八旬老人将一面印有“女法官火眼金睛辩是非释理法原被告胜败皆服”的锦旗送至平果市人民法院民庭,对承办其案件的法官表示感谢。



据了解,该案是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被告的父母共生育五个儿子四个女儿,儿子分别是农某、农某、农某、农某、农某,还有一个继子农某政,农某东为农某政之子。上世纪八十年代,由被告农某林、原告农某善出资农某麒出力在平果市马头镇龙居社区龙居屯一地块上相继建起三间瓦房给父母亲居住。父母去世后,第一、二间瓦房由被告农某林退休后居住使用,第三间瓦房由原告农某善居住使用。1993年,农某麒取得该地块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2012年块地使用权人变更为被告农某林、原告农某善。2020年元月被告农某林将第一、二间瓦房拆除,准备重新建房,由此引起本案诉讼。原告农某国、农某善、农某杰、农某东向平果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位于平果市马头镇城龙社区龙居屯宅基地上的两间瓦房属于原、被告父母的遗产,依法由四原告继承; 2.因被告农某林擅自拆除两间瓦房,应赔偿四原告4万元(房屋的价值为每间2万元)。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告农某林拆除的两间瓦房是否属于原被告父母的遗产。

考虑到本案原被告是兄弟关系,若处理不善,不利于家庭成员之间感情的维系,遂从情理、法理着手做双方工作。法官两次组织双方进行庭审协商,但双方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从庭审中双方陈述的事实来看,原、被告父母确实并未出资参与建造涉案房屋。如果认定涉案房屋为父母遗产,则需证实建房出资人农某林、农某善及出力建房的农某麒在建房时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原告现有证据不能证实上述人员有赠与的意思表示。最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虽然是以判决的方式结案,但是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服判。


自《民法典》颁布实施以来,平果市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民法典精神内涵,定分止争,确保家庭矛盾纠纷得到更好、更快地解决,切实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来源:平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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