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平果将开展市区市容市貌大整治,这些行为请禁止!

  • 翱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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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9/4 13:44:22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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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平果市区市容市貌大整治的通告

根据平果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市容市貌的整治工作,打造干净、文明、有序、和谐的城区环境,根据《广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百色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自2021年9月3日起,将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市容市貌大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违章占道经营、超门槛经营。所有从事修理、加工、餐饮及其他经营的摊点必须归店入市,不得乱摆乱设和沿街叫卖;流动摊点、早餐和夜宵临时摊点必须在指定地点按要求进行经营。
二、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指定或划定的停车场地及停车泊位内有序停放。在市政道路两侧停车泊位应当靠右顺向停放,禁止压线或越线停放。禁止在主次干道、人行道、商场、盲道、住宅小区、公共场所、消防通道等施划停车位以外的区域乱停乱放。
三、严禁擅自设置、张贴户外广告。凡未经审批或虽经审批但不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广告、招牌,一律自行拆除;新设户外广告必须报市城管局审查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区内指定地点以外的任何地方张贴、摆放“小广告”;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区街道悬挂横幅。
四、非机动车应规范停放,禁止设置在公共停车位上设置障碍物。摩托车、电动车应规范停放在指定或划定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带内,车头朝外,摆放整齐;禁止占用汽车停车泊位停放;禁止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道路停车泊位使用行为。
五、严禁公共停车位被长期占用。禁止商铺、店面私自占用公共停车带、停车泊位行为,禁止车辆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公共场所上持续停放超过四十八小时。
六、机动车应当按照制定区域进行停放。禁止货运汽车、农用运输车、三轮摩托车、电动三轮车等机动车辆驶入人行道、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停放,造成公共设施损坏的行为要依法赔偿。
凡违反本通告一、三点规定的,平果市城市管理监督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教育和处罚。对于违反二、四、五、六点规定的,车辆驾驶人在现场的,予以口头警告,责令当事人立即驶离;车辆驾驶人未在现场或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章车辆进行登记保存(拖车),并依法实施行政处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平果市城市管理监督局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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