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平果人民法院集中审理6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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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1/1 14: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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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平果市人民法院集中审理了6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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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平果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周某奎等6人在通讯店工作,利用为客户办理业务之机,未经客户同意非法获取客户的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等,并通过微信群等社交软件将客户的手机号码、手机验证码等信息提供给他人用于注册淘宝、微信、抖音等账户,从中获利人民币89726.18元。公诉机关认为,周某奎等6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诉称,被告人周某奎等6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为他人办理业务之机,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将公民个人信息提供他人以谋取利益,该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个人信息利益,导致众多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请判令被告人周某奎等6人支付损害赔偿金共计89726.18元,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指控的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充分发表了意见。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平果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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