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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22/5/2 12: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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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百色市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为深入贯彻中央、自治区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提升办案质量与效率,有力震慑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百色市市场监管局现公布2021年度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
经查明,右江区某五金家具店销售的智能系列指纹锁,其外包装标注“世界新创 发明专利”的醒目字样,现场检查该锁相关说明,没有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的相关证据。在规定的时限内,当事人也无法提供这款产品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的相关证据。另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9月13日同供货商采购这款产品总共11把,已售出两把,店内还剩9把,销售收入4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生产厂家“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其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也属假冒专利行为。由此,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产品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肆仟元(¥4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广西某商贸有限公司德保分公司销售的众维泵水器,标注的专利号有:ZL201120153799.X;ZL201130173650.3,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9月9日。通过专利检索,发现专利号ZL201130173650.3被无效宣告,无效宣告决定日为2020年04月08日,法律状态公告日期2020年12月11日。经计算,上述假冒专利产品,总货值金额288元,当事人对外销售了25个,销售收入200元。此次专项检查的日期是2021年7月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 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的规定,产品专利ZL201130173650.3于2020年04月08日被无效宣告,2021年7月5日,当事人还在销售标注这一专利号ZL201130173650.3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二)销售第(一)项(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所述产品”的规定,构成假冒专利行为。由此,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产品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贰佰元(¥200.00)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百色某药店连锁总部乐业二店销售的“樟树益康牌”西洋参氨基酸口服液,产品外包装标注专利标识:专利号:ZL201630603973.4,生产日期:2020年12月02日,有效期至2022年12月01日。通过专利检索,发现该专利因未缴年费于2017年12月9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专利权。另查明,该店进货“樟树益康牌”西洋参氨基酸口服液三瓶,至案发当日,该店面已销售出1瓶,销售收入16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生产厂家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其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也属假冒专利行为。由此,乐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产品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壹拾陆元整(¥16.00)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田林县某药店销售的德良方柏花草胶囊药品,其外包装盒正反面上标注“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0410059947.6”,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18日。通过专利检索,发现该专利因未缴年费已于2011年6月24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终止专利权。另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3月31日从生产厂家购进2020年2月18日生产的德良方柏花草胶囊药品20盒,规格:0.5克/粒*24粒,并以中成药柏花草胶囊开具进货发票,截止被查获日,当事人以32元/盒的价格在营业场所待售货架上标价销售18盒,销售收入57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生产厂家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其行为属于假冒专利行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产品,也属假冒专利行为。由此,田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上述假冒专利产品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伍佰柒拾陆元(¥576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2011年10月19日起,当事人以含有“协和医院”字样的企业名称开展医疗服务。2020年10月27日,当事人将企业名称变更为百色××医院。变更后当事人在没有商标持有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简称北京协和医院)授权下仍然使用“协和医院”字样做招牌、宣传板报、门诊病历、住院证等对外开展医疗服务,与北京协和医院注册商标“北京協和醫院”近似,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的规定,当事人在没有商标持有人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简称北京协和医院)授权下擅自使用“协和医院”字样做招牌、宣传板报、门诊病历、住院证等对外开展医疗服务, 容易使公众产生混淆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右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作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田阳县某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红星”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红星二锅头酒”外包装上标示的“ ”图案文字样式,与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 ”(商标文字图案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中国商标网,网址:http://sbj.cnipa.gov.cn/中截取,下同)注册商标在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使商标在呼叫和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且涉案商品经北京红星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该商品使用的商标,瓶盖冒用该公司厂名厂址,是侵犯该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田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红星二锅头酒277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奶茶店,店铺招牌及柱子灯箱使用名称标注为“原作名著 益禾堂 畅饮青春这一杯”,与举报人武汉熠汇饮科技有限公司特许加盟店的“益禾堂 畅饮年轻这一杯!”的字形大小、文字内容、所处位置相似度极高;当事人店外栏杆上拉有横幅,横幅内容有“益禾堂奶茶店 盛大开业 买一送一”、使用的物料(吸管)标签标注“益禾堂”字样、点餐台摆放的价目牌标注为“益禾堂”,与举报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第40563646号近似度极高;点餐机上也用贴标贴有“益禾堂”,点餐机旁的笔记本上也标有“益禾堂”记录着各式奶茶的配方,点餐机左侧长方形盒子里发现的吸管外包装上标注有“益禾堂”,操作台上封口机封口胶面上标注有“Y.TED 益 畅饮青春这一杯”,与举报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第40699720号近似度极高。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田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共25件,罚款1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平果县某灯具店销售侵犯“PHILIPS”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经查明,2021年6月18日,当事人向广东省江门市某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购进180个企盟牌[规格(型号):100W/72×1.39W]LED投光灯。购进价格40元/个,购进货款7200.00元。LED投光灯及外包装上无企盟品牌商品标识和生产厂家。购进后,当事人到广告公司印制内容为“9115 037 37741 PHILIPS,LED投光,100W/72X1.39W,220-240V-50/60Hz,0.9 0.088AIP66,Made in China昕诺飞灯具(上海)有限公司”的商标标识,并粘贴到投光灯背面上,对外出售,销售价格55元/个。截至案发,未售出。2021年6月25日,经商标权利人鉴别,鉴别结果为当事人销售的上述LED投光灯不是飞利浦或者飞利浦授权许可生产的产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三)项所指的使用、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平果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没收侵权“PHILIPS” LED投光灯180个,罚款80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3月1日起租用靖西市新靖镇城东路XX号二楼至四楼创办靖西×××培训中心,从事学科类培训活动。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或许可,通过以下方式擅自使用“猿辅导”注册商标及图形:(一)在该经营场所二楼外墙正、侧两面悬挂“猿辅导学科培训中心”招牌及“猿辅导”商标图形,招牌还写有“ 语文、数学、英语、奥数、拼音、作文、家庭作业辅导 招生热线:150XXXXXXXX 曾老师”字样;(二)在二楼接待室背景墙上标注“猿辅导学科培训中心”字样及“猿辅导”商标图形;(三)在招生收款收据联及教学资料上以“猿辅导教育培训专用收据”、“猿辅导学生考勤表”、“猿辅导学科培训暑假课程表”、“猿辅导学科培训中心教师管理制度”字样作为标题;(四)借助“卓越教育”宣传单印上“猿辅导学科培训中心:城东路XX号(扶贫办对面红绿灯路口)”字样;(五)通过招生团队建立微信群、二维码、朋友圈等方式宣传靖西某学科培训中心,招收学生收取培训费共计49286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持有人北京猿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猿辅导”注册商标及图形从事学科类培训活动的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靖西市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没收“卓越教育”宣传单700份,罚款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百色市场监管 重要信息 扩散,提醒身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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