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通告!平果公示三起食品违法案例......

  • 文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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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2/7/26 11:16:59
  • 来自: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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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果市食品安全案件公示

(第1期)



为切实做好全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严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平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断加大食品类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现公示三起食品违法案例。
一、广西平果市长生泉饮用水厂涉嫌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
2022年4月20日,市市场监管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G22-T03927)显示:食品名称为包装饮用水(规格型号:18.9L/桶,生产日期:2022-03-22,标示生产者名称:广西平果市长生泉饮用水厂)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该单位的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00元;2、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饮用水93桶;3、罚款8000.00元。
二、平果县柳螺香螺丝粉大学路店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未按规定整改案
2022年5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平果县柳螺香螺丝粉大学路店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如下问题:一是操作间的门未安装门,只挂有布帘,传递窗口未保持关闭,“三防”设施未完善,达不到防蝇、防虫、防尘要求;二是操作间内的垃圾桶、潲水桶未加盖。以上均属于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以上均属于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针对检查存在的问题,市市场监管局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要求当事人于2022年5月10日前改正,同时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处罚。2022年5月12日再次到该店进行复查,操作间内的垃圾桶、潲水桶已加盖,但其余问题未采取整改措施,仍在不符合食品安全的条件下制售食品。
该单位的行为属于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给予警告,但当事人拒不改正,该局依法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三、平果杯杯爽冷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加工销售食品案
2022年5月8日,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平果杯杯爽冷饮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其食品操作区的货架上摆放有待售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在食品处理区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视为当事人存在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行为。
该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第三项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帮利玫瑰花红茶等4盒(袋);2、没收违法所得63.00元;3、罚款2000.00元;4、警告。

来源:平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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