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精神,决定在我市城区内禁燃限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以烟火药为原料制成,通过着火源作用燃烧(爆炸)并产生声、光、色、烟、雾等效果的烟花和爆竹。 禁放区域范围:全年内任何时候都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限放区域范围∶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市民可于2023年1月21日(除夕)、1月22日(正月初一)、2月5日(正月十五)可在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当出现重度污染天气时,限放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放区域:迎宾大道、炼沙砖厂、平果北高速收费站、平百二级路百合基地路口以内城市建成区为烟花爆竹禁燃区域(附件2)。 (二)限放区域:(1)城市假日花园小区旁的河堤路公园内;(2)平果市露天篮球场平整场地(附件1)。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请广大干部职工、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相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并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附件1:
绿色阴影区域为平果市城区内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一)
绿色阴影区域为平果市城区内集中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二)
附件2:
红线阴影区域内为平果市城区燃放烟花爆竹限制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