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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5/8/5 14:37:18
- 来自:广西梧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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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一辆桂A籍小轿车于7月31日通过去哪儿打车平台,搭载两名乘客从民族大道广源国际到南宁市火车东站进站口,乘客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运费19.3元。该车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就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南宁市道路运输管理处拟罚款3万元。 现在手机打车软件日益火爆,这可以解决人们出行打的难的问题,同时利用附近的车辆来“蹭客”也可以缓解交通拥堵和废气排放。可19.3元,就罚3万,这是打击新生事物搞垄断吗?这样处罚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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