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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2015/9/24 15:13:57
- 来自:广西南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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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初审。这是条例继2001年制定、2008年首次修订后的第二次大修。一、进店购物受骗旅行社需担责草案内容: 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具体购物场所内购买商品,销售者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销售失效、变质商品或者短斤少两的,旅游者可以要求商品销售者或旅行社赔偿。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商品销售者追偿。二、游客自愿给小费,导游可以收草案内容: 旅游者对导游服务满意而自愿给予小费的,导游人员可以接受。三、旅游电商欺诈,最高拟罚5万草案内容: 网络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提供真实、可靠的旅游服务信息的;(二)未在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加贴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未标明经营许可信息、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等相关信息的;(三)未提供必要的便利,协助旅游者解决消费纠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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